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4條 法規: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4條 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卷宗,不得有遺失、污損、轉借、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或擅自拆卷、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及增加等破壞或變更卷宗內容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