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6條 法規: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6條 行言詞辯論及其他公開程序之錄音、錄影內容,應永久保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存於數位媒體者,由資訊專責人員保管;儲存於光碟、隨身硬碟或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件終結後,書記官應造具清冊隨案卷移交檔卷管理人員列冊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