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15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二節 迴避 第15條 聲請迴避未以書面附具理由、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得以裁定或於本案裁判併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