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11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一章 總則 › 第三節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11條 憲法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憲法法庭開庭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律師在憲法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