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資料核對及登錄 第8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辦法登錄之資料,應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前項資料涉及犯罪調查、訴訟或證據保全之必要,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者,其資料保存期限應予延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