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資料核對及登錄 第7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之。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逾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員保密義務。第一項之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協調後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