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測。
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