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用戶號碼使用管理 第16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測。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