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9條 法規: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9條 任何人發現第六條應載明、敘明事項及第七條應留存資料有不實之情事時,至遲於投票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住址向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