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11條 法規: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1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應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或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處罰,選舉委員會並得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