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10條 法規: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第10條 第八條之查核,選舉委員會得組成查核小組,並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或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或得委任會計師辦理之。查核結果,應提報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