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