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以下合稱各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