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二章 預算案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第11條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會同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財政部、數位發展部、國發會、國科會、人事總處及工程會等機關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