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6條 申請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獎狀及獎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