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2條 法規:僑務委員會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非公務機關,指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其業務項目有金融業務性質或其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以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特定非公務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