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9條 法規: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秘書目 第9條 海委會應就績效評鑑結果,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海委會得依據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未來編列本中心年度預算補助之參考及要求本中心落實缺失改善。本中心對績效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後續業務計畫或績效評鑑範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