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秘書目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一次。但代表政府機關(構)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派)。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海委會於二個月內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