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