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公有財產有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時,除經本中心查明管理或使用人員已盡善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外,管理或使用人員應予賠償,賠償所得並依規定解繳公庫;其賠償方式如下:
一、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賠償之。
二、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壞者,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三、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已逾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價額時,按評定殘值賠償之。
前項情節重大者,本中心應經監事審核並提報董事會後,報海委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