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排洩或處理數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分別計算後,取其平均值認定之:
一、積極利益=營業淨利(元)x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總排洩或處理數量。
二、積極利益=營業收入(元)x營業淨利率x違法排洩或處理數量/總排洩或處理數量。
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排洩或處理數量無關者,得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行為人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