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四、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執行單位如未能建立並執行前項各款制度,應委託合法設立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協助執行之。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得針對前二項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執行單位或其委託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未能通過查核者,研發成果應歸屬國有。
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