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許可:
一、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許可。
三、未依許可之計畫執行申請案件,且未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完成改善。
四、許可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許可處分對於海洋庇護區將造成重大影響。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前條之稽查、查驗。
六、附負擔之許可,申請人未履行該負擔。
七、違反法令規定。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公益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