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許可計畫之辦理情形,申請人對於稽查應予配合。申請人經稽查未依許可計畫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改善。計畫執行人員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