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1條 申請計畫書經許可後,其執行人員、地點、時間、方式或內容,於執行期間有變更之必要時,應於下列期限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變更:一、養殖或採捕案件:一個月。二、開發利用案件:三個月。未依前項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者,仍得受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