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計畫書經許可後,其執行人員、地點、時間、方式或內容,於執行期間有變更之必要時,應於下列期限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變更:
一、養殖或採捕案件:一個月。
二、開發利用案件:三個月。
未依前項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者,仍得受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