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應擬訂執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三、執行單位。
四、預期成果。
五、辦理時程。
六、需求經費。
七、後續追蹤或管考機制。
八、其他相關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海洋生物資源調查類型如下:一、生物多樣性調查:蒐集、記錄、分析物種數量、豐度或分布範圍。二、種群動態調查:蒐集、記錄、分…
- 第4條為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直接採集法:以網具等各類器具採集或測量。二、視覺觀測法:劃設穿越線、樣點或…
- 第5條為執行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得實施下列保育措施:一、監測:對範圍標示、生態或物種之調查、資料分析或研究。二、物種復育:繁殖…
- 第7條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必要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私有土地、處所或…
- 第8條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人員,於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前,應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
- 第9條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涉及軍事區域或軍事機密時,應依規定完備相關程序後,會同該管軍事機關人員進入。
- 第10條執行單位及所指派之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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