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所有人、使用人得向…
- 第12條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損失為限。
- 第13條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資訊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補償機關提出: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
- 第15條補償機關對於第十一條之請求,除有前條情形外,認有補償之必要者,應即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補償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專…
- 第16條補償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協議紀錄。協議紀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協議之處所及日期。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三、協議事…
- 第17條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補償機關之印信:一、請求權人之姓名、…
- 第18條協議不成立,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未成立協議,補償機關應逕行作成核定補償金額之處分,並以書面載明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
- 第19條補償所需經費,由補償機關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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