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第6條 法規: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6條 執行機關應將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報本會備查。第三條第二項辦理經費之流用涉及跨執行機關者,應先經本會同意,始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