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應加強確認該使用者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使用者資金來源。
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7條
第二章 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 › 第二節 電子支付帳戶
第7條
第二章 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 › 第二節 電子支付帳戶
第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