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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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條受詐騙民眾親自至任一家電子支付機構告知遭受詐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民眾身分、電子支付帳戶交易證明及瞭解民眾被詐騙事由後…
- 第36條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通報機關規定之方式登錄之。聯防通報內容、通報單及切結書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
- 第37條電子支付機構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進行圈存;如帳戶餘額小於被通…
- 第38條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將該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詐騙款項為圈存,電子支付機…
- 第39條電子支付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財金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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