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8條 法規: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 第二節 電子支付帳戶 第38條 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將該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詐騙款項為圈存,電子支付機構仍應圈存該詐騙款項,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