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機關接獲虛擬資產服務商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逾期未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虛擬資產服務商。
客戶就其虛擬資產帳號經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控管如有疑義,得向虛擬資產服務商洽詢,必要時亦得洽詢原通知辦理控管之司法警察機關。
第三章 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 › 第四節 虛擬資產帳號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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