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電子支付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逾期未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者,電子支付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電子支付機構。
使用者就其電子支付帳戶經電子支付機構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控管如有疑義,得向電子支付機構洽詢,必要時亦得洽詢原通知辦理控管之司法警察機關。
第三章 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 › 第二節 電子支付帳戶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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