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