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第8條 法規: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