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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第7條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第7條
法規: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土地債券按債券面額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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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土地債券利率得低於中國農民銀行土地抵押放款利率。但其差額不得超過二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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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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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中國農民銀行,兼辦土地金融業務,發行土地債券時,依本法為之。
第2條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以中國農民銀行兼辦土地金融處之全部資產及其放款取得之土地抵押權為擔保。
第3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前條土地抵押放款之總額,其每年償還額,不得少於收回土地抵押放款百分之八十。
第4條
土地債券之面額,分金圓券五十圓、一百圓、五百圓、一千圓、五千圓五種。
第5條
土地債券為記名式。但於必要時,得為無記名式。
第6條
土地債券利率得低於中國農民銀行土地抵押放款利率。但其差額不得超過二釐。
第8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
第9條
土地債券每屆還本時,中國農民銀行應將債券到期或中籤號數、償還金額及支付日期登報公告,對記名式債券並應通知債券持有人。
第10條
土地債券持有人,對到期或中籤債券及到期息票,須憑券於十年內向中國農民銀行領取本金,五年內領取息金,逾期作廢。
第11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由中國農民銀行直接對持券人為之,其償還收回時亦同。
第12條
中國農民銀行為持券人之便利,得委託其他金融機關或郵局代為兌付本息。
第13條
土地債券得自由買賣抵押,並充公務上一切保證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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