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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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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第17條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第17條
法規: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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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對於土地債券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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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由中國農民銀行直接對持券人為之,其償還收回時亦同。
第12條
中國農民銀行為持券人之便利,得委託其他金融機關或郵局代為兌付本息。
第13條
土地債券得自由買賣抵押,並充公務上一切保證金之用。
第14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每年應擬訂詳細計劃,載明發行總額、發行方法、償還期限以及其他必要條件,連同券樣,呈請財政部核准。
第15條
土地債券遺失時,持券人得經掛失及公告程序,申請中國農民銀行補發之。
第16條
對於土地債券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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