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應揭露與通報主管機關;其揭露與通報之方式、項目、範圍、時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
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二項留存相關紀錄之適用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虛擬資產服務法 第23條
第23條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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