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
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經本會依第五條第四項不予登記或自行撤回後未逾三個月。
三、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業務內容有違反法令之情事。
五、虛擬資產服務商有被使用於洗錢或資恐之虞。
六、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四條規定情事之一。
七、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虞。
八、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7條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