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3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等規定,按其經營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業務類別,分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經許可或核准,不得經營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應經許可或核准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