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等規定,按其經營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業務類別,分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之。
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經許可或核准,不得經營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應經許可或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