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7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管理 › 第五節 虛擬資產保管商 第27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確實記錄個別客戶之姓名、錢包地址、資產金額、數量與轉入及轉出等處分情形,並留存且提供客戶相關紀錄。前項紀錄應自保管業務關係終止時起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虛擬資產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戶資產,應設置定期性與經常性之對帳措施,且至少每年委任會計師出具報告並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