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4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管理 › 第五節 虛擬資產保管商 第24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其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不得與客戶約定所有權移轉於虛擬資產保管商。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應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分離保管,不得與客戶約定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