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7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管理 › 第二節 虛擬資產交換商 第17條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換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虛擬資產交換商應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客戶權益,儘速且公正為客戶執行虛擬資產之交換。虛擬資產交換商應即時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之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交易價格及數量,並應留存相關紀錄。前項交換紀錄之保存,自交換完成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