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事業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非屬前項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