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發現內含檔案當事人之私人文書時,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得向本局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當事人姓名。
二、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三、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