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三、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以及前款財產尚未撥入本基金前由其他機關代為管理之衍生收入。四、受贈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