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6條 法規: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強化壯世代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應用。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