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三章 發射許可 第9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發射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發射許可審查,並以書面通知發射許可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發射許可申請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第一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均不予核發發射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